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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建议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8/11/8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复制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群众反映,2017年5月24日出台的《南充市顺庆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三类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此规定对住宅所能经营的业态进行了严格限制,导致一些可用作经营活动的住宅无法进行工商登记。而部分经营户在《办法》出台前进行了工商登记,这就出现了同一建筑物内同类住宅无法进行工商登记的现象。此《办法》有效期2年,目前即将到期,这些无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业主强烈要求对此《办法》进行修改。为响应经营者和业主的合理诉求,规范经营市场管理、服务经济发展,现就我区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建议如下:

一、充分调研、合理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中明确规定,住宅可进行工商住(场)所登记。对此,建议由区工商质监局牵头,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在现有基础上对《办法》作合理调整,适当放宽住宅工商登记要求。

二、分步实施、有序准入。充分兼顾多方利益,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经营者,实行分步有序准入。一方面,要严格保留合法性前提,始终将利害关系者认同作为前置条件,并建立“负面清单”;另一方面,既要兼顾经营户、利害关系者等多方利益,要更有利于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减少经营事故和矛盾纠纷。

三、事前控制、避免矛盾。在有序展开的同时,要充分预见可能出现的争议,努力避免因工商登记导致物产纠纷。为避免工商登记后住宅用房性质出现争议,建议由区政府牵头,出台或修改相关规定文件,在用词上要尽量避免出现“住改商”及类似有产生改变住房性质的表述,明确“住宅不因办理工商登记及许可后而性质改变”,并将其明文写在申请登记表中,由业主签字确认,且在住房办理的工商登记执照上标明“该经营住(场)所房屋性质以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性质为准”。

(城市经济委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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