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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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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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提案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川东北区域中心城市和成渝经济区北部中心城市核心区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政协职能,促进提案工作发展。

第六条  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和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和提案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或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调查核实后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南充市顺庆区委办公室、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区属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接受市政协和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十条  对于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商请区委、政府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核,分管副主席审签。

第十二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负责审查闭会期间提案工作,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贯彻国家大政方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全会提案统计截止日期。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定;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法制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审查委员会例会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并作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参考。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中共南充市顺庆区委、顺庆区人民政府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南充市顺庆区委、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党派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6个月以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以单位正式文件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所有办理复文须抄送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属党委序列的部门承办的提案回复须抄送区委办公室。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和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之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提出对提案办理的建议。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可以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内容涉及中共南充市顺庆区委、顺庆区人民政府或由区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特别重要提案,由区委或区政府承办并作出答复。如有必要,提案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系,征求意见。

(七)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八)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认真进行书面总结,报送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对提案中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要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要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五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向主席会议提出督办建议,推动重要提案办理的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政协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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